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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02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震减灾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省是多地震省份,地震灾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威胁,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取得较大成绩,在抗击地震灾害中有效地减轻了损失。当前,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城乡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不足、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健全、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总结汲取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经验启示,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多学科、多手段、覆盖全省的综合观测系统;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能够监测1.5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能够监测2.0级以上地震;在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和灾后应急救助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和较为完善的预警系统,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力争做出有减灾实效的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事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二、巩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基础

  (三)加强监测台网建设。科学规划和布局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加快观测技术改造步伐,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烈度速报台网和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新建测震台站50个、前兆台站60个,建成烈度速报台站1000个,建立流动观测台网,在成都试点推进建设地震预警示范工程。督促大型水库、油气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设施等重大工程依法建设专用地震台网,纳入全省统一管理。完善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四)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引导和调动各方面开展地震预测研究的积极性,多学科、多途径探索,专群结合,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大力推进地震预测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积极争取在我省建立国家地震预报实验场。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开展,督促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五)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村、社区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和经费渠道,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及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各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的质量责任。各市(州)应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并联审批程序,确保重大建设工程均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七)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地区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统筹安排危旧房改造资金、牧民定居点建设资金、彝区“三房”改造工程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等与农村民居建设有关的各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紧密结合防震减灾要求,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通过按政策规定执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严格执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川办发〔200836号),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自2010年底起,全省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

  (八)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九)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地震构造带探测计划,省地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完成全省大比例尺地震活动断层填图和水库大坝地震地质背景探测。2015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及市(州)政府所在地完成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填图和危险性评价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完成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水库、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提升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十)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十一)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十二)提高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和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病险水库及重点江河堤防要定期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工作。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重大工作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十三)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十四)开展重要工程设施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研究。发展改革、科技、交通运输、电力等省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输油输气主干管网、核设施、电力枢纽等重要工程设施及其他灾害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研究。选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的相关工程设施进行试点,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升重要工程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五、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五)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应急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进一步更新完善,各地区要协助做好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各市(州)要建成本地区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与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建成覆盖全省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改善和加强灾情获取、上报、接收和处理等环节的技术支撑能力,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目标、重点部位要于2011年前完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六)加强地震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远程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矿山、水利、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市(州)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于2011年底前至少建成一支具备地震灾害救援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

  (十七)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地区建设规划。各地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按照国家标准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八)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十九)加强应急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应急救助补偿机制,分散地震灾害风险,提升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六、推进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工作

  (二十)强化科技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72020年)》,加大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力度。深化大陆地震构造、地震孕育发生机理、地震成灾机理等重大基础科学研究,推进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御、灾难医学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努力突破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科技瓶颈。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一)加强地震科技交流合作。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建立完善大震巨灾参与和接受救援工作机制。密切跟踪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七、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二十二)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各地区要加强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完善宣传网络,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应急演练。2015年前,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至少建设1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12个地震安全示范社区。今后每年5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灾减灾宣传周,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推进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制作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的宣传产品,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二十三)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地震信息渠道,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地震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信息。强化地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地震突发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维护社会稳定。

  八、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四)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区域防震减灾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推进综合能力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五)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加大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危险区、多震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拓展防震减灾资金投入渠道。

  (二十六)健全防震减灾法制。推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制订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省、市、县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加强市县机构建设。各地区要切实贯彻落实省编委《关于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委〔200728号)精神,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保持机构稳定,充实人员队伍。落实好群测群防、宣传教育、震情跟踪、应急准备、技术系统运维等业务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推进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站、烈度速报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等项目建设,提高基层防震减灾技术水平。强化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行政职责,着力提高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水平。总结推广县级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试点建设工作经验,积极支持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县(市、区)开展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九、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八)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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